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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提高赔偿指标

发布日期:2013-09-01

为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新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误工费赔偿标准比上年度提高

    《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比上年度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8369元/年升至2091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6446元/年升至7408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从12642.8元升至1445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从4126.36元/年升至473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从36716元/年升至40051元/年。

    同时,比上年度提高的还有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而我省各行业平均工资均有所上涨。例如,采矿业39678元比上年度39171元上涨507元,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今年49542元比上年度上涨近700元;不过在列举的19项社会职业中,只有农、林、牧、渔业品均工资20926元比上年度22016元有所下降。
受害人护理费最多支付20年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标准》规定,住院伙食费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天的标准计算。这与上一年度补助金额一样。

    交通费方面,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残疾等级增加赔偿金额递增

    受害人伤残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死亡的,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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